残障权利与教育历史

探索美国为残障人士权利和免费优质教育正在进行的斗争的简史。

残障权利与教育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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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权利与教育历史

美国残疾人法 (ADA) 于 1990 年才签署成为法律。

直到 1973 年,残疾才有了法律定义。

残疾人教育法 (IDEA) 规定,学校必须在 "限制最少的环境 "中为残疾学生提供服务。这意味着学生必须有机会在普通教育环境中与非残疾同学一起度过一天中尽可能多的时间--最好是在全纳环境中。

历史年表

19 世纪初,许多残疾青年被送进贫民院或救济院。富裕的父母通常会将残疾子女留在家中。

19 世纪中叶,许多 "弱智者培训学校 "开张,提供个性化的学术指导,后来还提供职业培训。早期,这些培训学校大多为私人所有。美国内战后,许多新开办的培训学校都是由政府资助的国立学校。

1832

帕金斯学院(Perkins Institution),即后来的帕金斯盲人学校,是美国第一所盲人学校,在马萨诸塞州开学。

1851

第一家为智力和认知残疾人士提供护理和教育的公共资助机构成立于 1851 年,名为纽约州白痴庇护所。

1864

加劳德特大学(原名国立聋哑学院)在华盛顿特区成立。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许多地方开办了收容残疾人的收容所。这些收容所往往人满为患且缺乏监管。

A print displaying an early state school in New York

图片来源:残疾博物馆档案馆

从 19 世纪末到 20 世纪中叶,一些精神病院和培训学校(如蒙大拿州立培训学校)的医生对残疾人实施强制绝育。

1893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支持 "仅因学习能力差而开除学生 "的做法。

1896

罗得岛州开设了美国第一个公立特殊教育班。

1919

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在下令将一名儿童排除在公立学校之外时认为,"看到一名脑瘫儿童就会对其他人产生令人沮丧和恶心的影响"。

1927

美国最高法院在 "巴克诉贝尔 "一案中裁定支持非自愿绝育。

历史性的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开创了人人享有免费公共教育的先例,这意味着家庭可以开始为残疾子女争取平等的教育机会。

独立生活运动由残疾人群体领导。该运动反对机构收容和隔离,争取融入社区和教育,并在生活和居住环境方面实现独立。

图片来源:盖蒂图片社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参加过杰恩德夏令营的一代人之间建立了深厚的友谊。这些营员中的许多人后来成为了现代残疾人民权运动中最重要的活动家。一部关于这些营员和活动家的纪录片已经制作完成、 瘸子营.

图片来源:《纽约时报

在一年的时间里,ESEA 授权联邦资助各州为 "残疾儿童 "建立赞助机构和中心。

美国广播公司新闻记者杰拉尔多-里维拉(Geraldo Rivera)参观了位于纽约斯塔顿岛的威洛布鲁克州立学校。观看 威洛布鲁克最后的耻辱--杰拉尔多-里维拉 1972 年的揭露--完整纪录短片.

1973 年,第 504 条首次规定了对残疾人的法律保护。这项立法为《美国残疾人法》(ADA)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根据第 504 条规定:

  • 任何接受联邦资金的计划都不得歧视残疾人。
  • 要求校区为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名合格残疾学生提供 "免费的适当的公共教育" (FAPE),无论其残疾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如何。

第 504 节并未立即签署成为法律。

杰拉尔德-福特总统签署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公法 94-142),使之成为法律。该法保障每一名残疾儿童都能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接受免费的适当公共教育(FAPE)。

观看 关于特殊教育和 IDEA 历史的视频.

A woman stands a a table, children sitting at the table are sitting in wheelchairs

图片来源:庆祝美国残疾人协会成立 40 周年

1977 年,吉米-卡特总统上任后,残疾人权利团体要求卡特立即签署并实施该法规。新任美国卫生、教育和福利部(HEW)部长约瑟夫-卡利法诺(Joseph Califano)没有签署 504 法,而是任命了一个特别工作组来审查该法规。美国残疾人公民联盟 (ACCD) 坚持要求在 4 月 5 日之前签署该法规,并保持不变。

1977 年 4 月 5 日

在政府没有做出任何回应的情况下,数百名残疾人及其支持者在全国多个城市的人口与福利部办公室静坐示威。在旧金山,抗议者占据了整个人口与福利部大楼的四楼,静坐示威持续了 28 天。

in the foreground a woman in a wheelchair has her back to us along with other members of the sit-in. In front of her is a large glass door with a security guard, outside are additional protestors

图片来源:抗议者之一 HolLynn D'Lil 在 504 静坐内拍摄的照片。

在那个历史时期,根本没有任何机会--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没有公共交通。你无法进入图书馆或市政厅,更不用说法庭了。

- 504 静坐活动参与者、作家和残疾人权利倡导者 Corbett Joan O'Toole

在人道部的办公室内,对便利设施的需求更加强烈。有些人需要空间放置助行器和轮椅。聋哑人需要翻译。患有截瘫和四肢瘫痪的抗议者在睡觉和坐着时需要助手将他们抬起和翻身。在这么多周的时间里,抗议者只能在办公楼内使用最简陋的住宿设施,为了实现他们的目标,他们的健康受到了损害"。

旧金山州立大学历史学教授兼保罗-K-朗莫尔残疾研究所所长凯瑟琳-库德利克博士,"1977 年打破记录、改变法律的残疾人权利抗议活动

1977 年 4 月 28 日

卡利法诺签署了第 504 节条例,未作任何修改。

手表 凯西-马丁内斯(Kathy Martinez)在第 14 期第 07 部分:"声援 504 次示威游行 "视频中的发言.

1983 年,残疾学者迈克-奥利弗创造了 "残疾的社会模式 "一词。

Eye Icon representing Watch残疾的社会模式 - 国家残疾艺术收藏和档案馆

这一术语是多位残疾倡导者和盟友共同努力的结果。早在 20 世纪 60 年代,随着残疾人权利运动的开展,残疾的社会模式这一概念就已开始形成。

1975 年,肢体残障者反对隔离联盟说:

我们认为,是社会使身体有缺陷的人丧失了能力。残疾是强加在我们缺陷之上的东西,是我们被不必要地孤立和排除在全面参与社会之外的方式"。

在残疾的社会模式中,残疾存在于个人与社会的互动中--使个人残疾的是态度、物理障碍、限制出入和系统排斥。在残疾的医学模式中,残疾是个人问题,障碍存在于个人内部。

残疾的社会模式是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包容的世界的一种举措。

1990 年 3 月 12 日,当 A.D.A. 法案在国会陷入僵局时,示威者参加了在国家广场举行的 "正义之轮 "集会。

在这次集会中,数百名示威者放弃轮椅和拐杖,沿着大理石台阶爬到国会大厦西门,这就是著名的 "国会大厦爬行"。这一行动凸显了美国残疾人协会 "合理便利 "条款所要解决的无障碍环境的不公正问题。8 岁的詹妮弗-基兰(Jennifer Keelan)就是其中一位示威者,如下图所示。

A group of handicapped people led by 8-year-old Jennifer Keelan crawl up the steps of the U.S. Capitol in Washington

图片来源:Jeff Markowitz/AP Photo

观看珍妮弗-基兰讲述 "攀登国会大厦台阶以促进反歧视行动"。

美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法》是一项民权立法,禁止歧视并保证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参与美国主流生活的同等机会。

该法案以 1964 年《民权法案》为蓝本,是一部针对残疾人的 "机会均等 "法。

要受到《反歧视法》的保护,一个人必须有残疾,根据《反歧视法》的定义,残疾是指严重限制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的身体或精神障碍,一个有此类障碍历史或记录的人,或一个被他人认为有此类障碍的人"。

- ada.gov

美国残疾人协会全国网络:签署《残疾人机会均等法》视频

注:有些残疾学生可能不符合个性化教育计划 (IEP) 的条件,因为他们不需要特殊教育,但他们可能符合第 504 节或美国残疾歧视法 (ADA) 规定的住宿条件。

这一案例推动了全纳教育的发展。全纳教育法》中并没有专门使用全纳这一术语。相反,他们使用了 "最小限制环境 "一词。

该案例确立了全纳环境的标准,即残疾学生与接受普通教育的同学一起,在辅 助服务、辅助工具和工具的支持下学习,这应尽可能成为标准。 "全纳教室往往是限制最少的环境"。

IDEA 第 614 条

 向各州提供资金,帮助它们向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 3 至 21 岁残疾儿童提供免费的适当公共教育 (FAPE)"。

他们还开始计算有多少儿童正在接受服务。

 2018-2019

修正案》扩大了对残疾的解释范围,使其与原来的措辞不同,从而可以将重点放在是否发生了歧视,而不是个人是否属于残疾类别。

修正案》保留了第 504 节和《反歧视法》对残疾的定义,但强调应从广义上解释该定义。除其他事项外,《修正法案》规定,在确定一个人是否残疾时,不应考虑缓解措施(普通眼镜或隐形眼镜除外)的改善效果;通过提供一份非详尽的一般活动清单和一份非详尽的主要身体功能清单,扩大了 "主要生活活动 "的范围;澄清了偶发性或缓解中的损伤如果在活动时会严重限制主要生活活动,则属于残疾;并澄清了 "被视为 "残疾的含义,包括 "被视为 "残疾的个人无权获得合理便利或合理修改。"

修正案法

 随着《美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法》的通过,我们的国家承诺执行一项明确而全面的任务: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

声明 民权司助理司法部长 Eric Dreiband 关于《反歧视法》30 周年的致辞

残疾可见性项目出版了有色人种残疾人的系列文章、 #ADA30彩色以下是对残疾人权利和正义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进行反思的几篇文章,但我们鼓励您查看所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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